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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润秋赴四川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2/03/24 文章来源: 环境产业专题 分享:

3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四川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站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为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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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黄润秋一行来到广元中孚公司,现场调研电解铝生产加工企业相关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黄润秋仔细查看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详细询问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情况。黄润秋表示,要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地方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嘉陵江是长江水系中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地处秦巴山区南麓的四川省广元市是嘉陵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黄润秋现场察看嘉陵江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详细了解嘉陵江广元境内入河排污口管理措施和嘉陵江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他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聚焦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用好嘉陵江联防联控机制,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从2019年开始,位于岷江中游的乐山市五通桥区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启动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建设,推动沿江化工企业逐步“退岸入园”。17日,黄润秋一行来到五通桥区,现场调研“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情况。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一家化工企业,查看水污染物排放和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调阅监测历史数据,了解企业排污情况。黄润秋指出,要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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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颁布《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峨眉山珍稀动植物保护提出具体要求。黄润秋来到峨眉山生物资源实验站,听取峨眉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情况介绍。他强调,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要用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工作,严格生态空间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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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黄润秋一行来到天府新区规划厅,详细了解天府新区公园城市的建设规划、发展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情况。黄润秋指出,建设公园城市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使绿水青山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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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期间,黄润秋赴巴中市瞻仰了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感悟川陕苏区精神。黄润秋指出,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要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支持好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进一步筑牢革命老区生态安全屏障,推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18日上午,黄润秋在成都出席“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调研座谈会并讲话。四川省副省长陈炜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有关部门、地方介绍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情况。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主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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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润秋对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四川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发布“三线一单”成果,探索落地应用新思路,通过不懈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深化、理论上有提升、行动上有自觉,初步形成具有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的成果体系,基本实现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的信息化、实用化、可落地的目标,切实发挥了先行示范作用。


黄润秋强调,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制度内涵和重要意义。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的制度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核心是空间上的生态环境质量分区管理,是生态环境质量管控要求和措施在空间上的集成。要基于生态功能定位,聚焦区域性、战略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明确不同空间相应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要进一步衔接好国家空间发展战略,优化好分区和管控策略。

黄润秋指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五个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做到系统保护,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守牢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管控,建立从生态环境问题到问题治理方案的针对性分区管控策略。坚持突出重点,做到科学管控,找到主要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为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学支撑。坚持守牢底线,做到依法管控,落实好生态环境各领域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中的共同要求。坚持部门联动,做到协同管控,推动形成各地方多部门同步推进、协同管控的良好格局。要持续推进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应用体系、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法规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

在成都期间,黄润秋先后与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省长黄强会见,围绕进一步深化省部合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都大运会生态环境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交换意见。

叶民、陈炜、成都市市长王凤朝参加相关调研。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田为勇参加调研并出席座谈会。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规划院、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调研和座谈会。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和座谈会,巴中市、广元市、乐山市、天府新区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调研。成都市、乐山市、南充市、广安市、眉山市有关负责同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并做交流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应该看到,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污染状况,确定上述要求以外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并在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网站上公布。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各省(区、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五、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

 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广东、江苏、辽宁、山东、河北等省份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力争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75%。

六、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

 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和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省级人民政府可增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上述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

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江西、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要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强化涉铊企业综合整治,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

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黄河流域、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全面推动陕西省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系统治理,有序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推动“锰三角”地区加快锰产业结构调整,系统开展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全国其他地区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推动地方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七、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涉锰、锑、钼等产业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推动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

  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八、落实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

  分解工作任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各重点区域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管控等任务。省级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

定期调度进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生态环境部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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